发布公司通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新规则第2.07A条1以及智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其股东3发布本公司日后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2 」),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讯。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将于此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排
1.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向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位址或其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子邮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2.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 www.xiamenzhixin.com )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上发布公司通讯。
本公司不会向股东发出公司传讯网站版本6的登载通知。 本公司鼓励股东主动留意网站上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的登载情况,并自行浏览公司通讯的网站版本。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子邮箱地址
为了支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建议股东随时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慤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发送电子邮件至2187-ecom@hk.tricorglobal.com向本公司提供其电子邮箱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若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索取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对于因任何原因难以接收或访问本公司网站或希望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的股东,本公司将应股东发送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慤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2187-ecom@hk.tricorglobal.com的书面形式请求,及时地将相关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免费向其寄发。
请注意,股东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讯的偏好选择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本公司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到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做进一步书面请求。
向非登记股东发布公司通讯
如非登记持有人希望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非登记持有人应联络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
注:
1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2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年度帐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季度报告(如有); (d)会议通告; (e)上市文件; (f)通函; (g)代表委任表格。
3本公司证券持有人。
4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本公司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5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6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中英文版本之公司通讯电子版。
7非登记股东指(i) 其上市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而(ii)他们已经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有关发行人发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讯。
致:智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
抄送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慤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提供电子邮箱地址或/要求提供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股东资料:
名称(英文) | : | |
名称(中文) | : | |
电子邮箱地址 | : | |
电子邮箱地址(再次输入) | : | |
联络电话号码 | : |
请在下列方框之中仅标记一项(X) (适用于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讯):
仅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或 | |
仅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或 | |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和中文印刷本 ;或 | |
取消之前就收取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请求(如有)。股东将浏览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发的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或通过电子邮件4接收的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视情况而定)。 |
签名:
地址:
(请用正楷填写)
联络电话号码: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年度帐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季度报告(如有); (d)会议通告; (e)上市文件; (f)通函; (g)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3. 若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合并为一份文件,则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的印刷版本将寄给要求索取任一版本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版本的股东。
4.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如果本公司没有收到填写完整的线上表格或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子邮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5. 请 阁下清楚填妥所有资料。如未标记任何方框或标记多个方框,本公司保留将此请求视为无效的权利。
6. 倘若干人士联名持有股份,本线上表格应被视为由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姓名的联名登记股东代表所有联名登记股东提交。
7. 如提供多个电子邮箱地址,本公司将仅采用所述第一个电子邮箱地址。
8. 此请求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者直到本公司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到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做进一步书面请求。
9. 为免存疑,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此请求上作出的任何其他指示。在此请求中书写的任何其他指示均被视为无效。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名称,联络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邮寄地址。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 阁下个人资料,以便以 阁下所选之方式接收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经邮寄: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慤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经电邮: is-enquiries@hk.tricorglobal.com